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