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泄露献血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