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应当与沿海防护林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