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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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一)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排放...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严重污染、生态严重破坏等海岸带受损或...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导海岸带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依据相关规划,依法有序供应土地。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岸带范围内规划用于旅游开发的滨海优质土地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用于滨海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文化和社会多样性,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保护海滩、沙丘及...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面临海岸的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围填海造地年度计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严格禁...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土地和海域资源的使用管理,对违反法律和...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设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17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