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严重污染、生态严重破坏等海岸带受损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