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防止海浪、风暴潮对海岸的侵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