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控制围堤建设。 严格控制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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