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