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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