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利用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立即通知有权调查处理的部门到场处置,并现场移交,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而不受理举报。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海岸带违法利用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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