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土地和海域资源的使用管理,对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海岸带范围内的土地和海域资源闲置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