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