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