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药品监督、卫生、安全生产、商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以及进口、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协调合作,互相通报许可及吊销许可等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