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六条 研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定期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