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认购的股份可以抵押、继承,也可以依照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但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份不得转让、抵押、继承。 法人股的转让,按本省法人股转让规定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