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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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和促进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企业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小型国有企业、城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和新设立的股份合作企...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以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折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按劳分配...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由职工大会作出决议,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按照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也可以采取合同的方式,约定有关合作事项。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由8个以上作为职工股东的出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出资者可以推选代表或者委托他...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吸纳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企业总股本的49%。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小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经有评估资格...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在企业登记时,应当标明"股份合作";企业名称,应当标明"股份合作公司"...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组建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二)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充...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经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以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折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集体财产...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折成股份...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折股后原企业职工可以按面值认购股份;企业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下列事项: (一)拟订设...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章程。 需约定有关合作事项的,合作各方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应当自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30日内,召开由股份持有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 会议行...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自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置个人股、国家股、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认购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由企业签发股权证。股权证正联由股份合作企业托管,副联由股东持有...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认购的股份可以抵押、继承,也可以依照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但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方...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确定享有表决权票数的,从其规...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股份合作企...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股份合作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7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股份合作企业同类的经营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企业职工代表、股东...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份合作企业的财务; (二)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股份合作企...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的任期每届...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向股东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企业将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致使股份合作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备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股权证的,由工...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股份合作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给股份合作企...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股份合作企业同类经营业务的,其所得收入归股份合... 第五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侵占股份合作企业财产的,由股份合作企业责令其退还股份合作企业财产,并... 第五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 第五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以及破产、解散、清算,参照《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