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