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份合作企业的财务; (二)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股份合作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三)对董事、经理执行股份合作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建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五)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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