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企业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各自不少于三分之一。 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应当设立1至2名监事,其中至少有1名由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出任。 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为股份合作企业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其议事规则由企业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