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股份合作企业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