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在董事会上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