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外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