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不出任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