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7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股份合作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股份合作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业的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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