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股份合作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