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