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条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股份合作企业终止后依法取得该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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