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股份合作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八)对股份合作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对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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