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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