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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