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