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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