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