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向股东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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