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企业将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