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备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股权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