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股份合作企业同类经营业务的,其所得收入归股份合作企业所有,并可以由董事会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