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侵占股份合作企业财产的,由股份合作企业责令其退还股份合作企业财产,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