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按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