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