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股份合作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给股份合作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