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应当自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30日内,召开由股份持有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 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关于筹办股份合作企业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合作合同;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核定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成员的报酬及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