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自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