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认购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由企业签发股权证。股权证正联由股份合作企业托管,副联由股东持有。股东凭股权证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