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下列事项: (一)拟订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总体方案; (二)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净值; (三)起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四)其他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事项。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成立筹备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管理的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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