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折成股份,将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给原企业职工认购; (二)所折成的股份部分出售的,未出售部分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形式投资到股份合作企业; (三)增资扩股,由原企业职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新增加的股份; (四)吸纳原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 原企业中国家所有的资产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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