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折成股份,将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给原企业职工认购,职工认购股份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二)未出售的部分以国家股形式投资本企业; (三)增资扩股,由原企业职工购买新增加的股份; (四)吸纳原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 出售国有资产股份回收的资金为国有资产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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