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以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折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集体财产折成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 (二)将部分集体财产折股后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作为参加企业分红的依据; (三)吸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资入股; (四)吸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