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