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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