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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